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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留意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併境內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申報扣抵境外所得於所得來源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扣抵時應特別注意該境外所得是否取自我國所得稅協定締約國?如是,應確認該筆所得於該國可否適用租稅協定減免稅規定,以正確計算可扣抵稅額。

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惟如投保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其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服國稅局復查決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之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欲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國稅局或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另外納稅義務人住居地或營業地址與財政部所在地(臺北市)不同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其提起訴願法定期間之計算,可再扣除其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