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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否准分期繳納稅捐申請,納稅義務人可逕行提起訴願,免再踐行復查先行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種為核定稅捐處分,如核發繳款書、核定通知書及罰鍰處分書等,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種為非核定稅捐處分,如納稅義務人申請調閱資料、免用統一發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變更稅籍登記等事項時,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而有不服時,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資救濟,免再踐行復查程序。

營利事業伙食費限額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不予認定。

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與營業有關工作其車輛修理費用符合規定者,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即營業人非因業務所需負擔其員工所有車輛修理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其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經書面約定該車輛的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提示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人力派遣業務之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