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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產製貨物贈與客戶,要注意開立發票、交際費列支等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某間食品加工製造的公司,將其自行產製的加工食品,無償提供給往來廠商作為年節贈禮,該公司已於贈與客戶時依時價開立發票,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誤以該「時價」金額列報於「其他費用」,引發後來補稅的問題。

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稅後始補報補繳仍應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及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一律免除。

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先購後售亦適用;惟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有房屋、土地交易,應留意房地合一稅2.0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課徵差別稅率(45%、35%、20%)。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屬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按個人規定辦理,於移轉登記日(如為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合併計算基本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