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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如有溢價差額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投資抵減,應依規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及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或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於支出金額按一定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租稅優惠報您知~重購自住房地且符合一定條件,房地合一稅亦可申請退還或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並於110年7月1日推動房地合一稅2.0,針對短期交易房地適用較高稅率,以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惟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民眾出售自住房地繳納的房地合一稅,若符合重購租稅優惠條件,亦可申請退還或扣抵。

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其於領取抵價地前死亡,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並非土地,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個人受營業人委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取得收入,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託人受營業人委託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義演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者而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受託人為自然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原則上皆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交易的房地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得跨期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且應注意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於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一實質投資同時符合各該年度認列要件者,得跨期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