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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110 年稅收徵起情形分析

110 年受惠於上市櫃公司營收及獲利成長,以及 109 年因疫情紓困而免辦暫繳之稅款遞延入帳,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徵稅額鉅增,股市因資金寬鬆,航運、鋼鐵及元宇宙等新興題材發酵,價量續創歷史新高,使證券交易稅表現亮眼,加上營業稅因國內製造產銷穩定,政府振興經濟方案之刺激,以及進口原物料增加而成長,110 年全國賦稅收入年增逾 4千 7 百億元,與預算數相較亦高出逾 4 千 3 百億元,俱為新高。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勿以他人帳戶隱匿進、銷貨貨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切勿認為利用他人帳戶,即可隱匿公司營業收入,藉以逃漏各項應納稅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職工福利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費用,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如有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預售屋交屋後出售,其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有民眾於預售階段買入而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較低稅率而遭補稅。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或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得適用加倍減除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統稱雇主)積極參與防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雇主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或疫苗接種假期間之薪資,得以給付薪資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之200%(下稱薪資加倍減除)自當年度所得稅申報之所得額中減除;但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營利事業研發支出欲適用投資抵減優惠者,請注意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