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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以保稅方式提供維修服務時應依海關監管規定辦理

高雄關表示,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辦理相關產品維俢及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業務時,應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之1規定,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並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維修產品如自國外進口,得依同辦法第42條之2規定,暫免向海關提供相關擔保,惟應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口;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以6個月為限。維修產品如自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港區事業運入者,準用同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進口自用藥品請注意成分,以免不慎觸法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部分民眾常透過快遞貨物及國際郵包進口自用藥品,關務署提醒,少數感冒、咳嗽、止痛及安眠等藥品成分含有可待因(Codeine)、二氫可待因(Dihydrocodeine)、佐沛眠(Zolpidem)、特拉嗎竇(Tramadol)、麻黃鹼(Ephedrine)、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或甲基麻黃鹼(Methylephedrine)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列管毒品,海關查獲未依規定進口者,因涉違反該條例刑事犯罪行為,均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民眾進口自用藥品不可不慎。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者,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

夫妻分居或離婚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若經雙方協議未果,將按監護登記等事證作為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或夫妻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重複列報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時,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稽徵機關將按監護登記等各項順序作為認定標準。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應課稅的所得額。但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者,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計算。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以下簡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輔導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111年1月1日起,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