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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企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該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繳款能力拒不繳稅,得對其聲請拘提或管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商號滯欠多筆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惟查無可供執行標的,該商號負責人亦故意不到案說明,經蒐集相關資料,研判其應有繳納能力,爰請其家人轉告將聲請拘提或管收手段,終使該負責人出面繳清稅款,順利徵起稅捐。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股東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如股東未繳附,則不能辦理移轉登記。

兌換虧損已實現者,方可列為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與國外廠商進、銷貨交易而產生應收應付帳款並以外幣結算者,應以交易當日之匯率入帳,於實際辦理結匯時,再依結匯匯率與交易當日之匯率差額計算兌換損益,如僅係因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

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適用盈虧互抵須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三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三個要件,即(1)會計帳冊簿據完備(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3)如期申報則該虧損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營業人租地建屋經營事業,統一發票開立釋疑

租地建屋是租用他人土地並自建房屋使用之租賃型態,常見營業人運用於經營超商、賣場或餐廳等,租賃雙方於租賃契約書約定由承租土地之營業人出資建屋,並以地主名義為建築執照起造人及登記為建物所有權人,租賃期間承租人可能不需支付租金或僅支付與該區域租金行情不相當之金額即可使用該房屋,依財政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規定,地主與承租人皆應分別以房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期屆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讓與預售屋權利交易,應按讓與該權利價額認定成交價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向建設公司購買之預售屋,在尚未取得房地所有權之興建期間,即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出售,如該權利讓與之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應支付予出讓人之價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