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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籲請保稅工廠進口非保稅物品應正確申報

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9條規定,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如未依上開規定期限繕具補稅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通關手續者,海關得依同辦法第51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臺北關近日查得保稅工廠業者誤將非保稅原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且逾期辦理補稅通關手續,依上開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