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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依權利變換計畫應付找補款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其給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於111年3月31日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有關「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認定計算,依據財政部11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1號令,以該個人依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