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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將查定課徵營業額併入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即,小規模營業人依規定無須辦理結算申報,惟若在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務必於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將查定課徵營業額及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合併計入該年度營業收入中申報,若其屬查定課徵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以實際營業額併計該年度營業收入中申報,以免因短漏報營業收入遭處罰。

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會涉及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却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少1,500元,最高可罰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