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常會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商品作為摸彩獎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或客戶,該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係屬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不想繼續經營,而申請註銷稅籍登記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要注意所餘存的貨物或資產,無論是出售、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以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限,將於111年12月31日屆至,自112年1月1日起,倘經檢舉或查獲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今(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併同發布令釋,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萬物皆漲只有薪水不漲的時代,為增加收入,越來越多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但實務上常有將「買賣」、「代購」及「代收代付」等交易樣態混淆,以致發票開立錯誤情形發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有以他人帳戶收取價款,亦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有少數營業人誤認以負責人個人或他人之銀行帳戶收受貨款,即可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繳所漏稅額外,依法將裁處罰鍰。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他們公司汽車是採分5期付款方式售出,但買方付了第2期款後就不再支付分期款,那麼公司對於第3期以後未收款項,是否就不用再開立統一發票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影響及科技不斷更新,營業人除了實體店面,也會以電視、直播或網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銷售各式商品。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於消費者購貨抵用時,得按銷貨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