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另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產製貨物贈與客戶,要注意開立發票、交際費列支等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某間食品加工製造的公司,將其自行產製的加工食品,無償提供給往來廠商作為年節贈禮,該公司已於贈與客戶時依時價開立發票,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誤以該「時價」金額列報於「其他費用」,引發後來補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