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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個人出售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法辦理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會遭到處罰。

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將被追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亦適用。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先購後售亦適用;惟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有房屋、土地交易,應留意房地合一稅2.0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課徵差別稅率(45%、35%、20%)。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屬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按個人規定辦理,於移轉登記日(如為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規定要件,始得適用較低稅率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10年7月1日起,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應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得適用較低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