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聞稿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其所從事之工作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以自身專業知識技能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須提供收據或簽收名冊及支付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尚應備妥經辦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佐證該員工從事之工作內容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得認列。李馨怡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2022 年 12 月 1 日
國稅局新聞稿 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仍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李馨怡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