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未分配盈餘

未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之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惟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實際發生者不得減除。

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須完成法定實際彌補虧損程序才可以列為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在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時,除帳載有累積虧損外,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須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才可以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對於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於年底期末評價時,依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乘以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如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應就短漏報部分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欲將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欲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者,請注意投資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進行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得跨期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且應注意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於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一實質投資同時符合各該年度認列要件者,得跨期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產業經濟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