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甲公司電話詢問,其因欠稅名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禁止處分,為何仍被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存款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致名下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可以第三人名下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滯納期間未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除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外,依法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及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一律免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補稅繳款書,若不依繳納期限繳納,為確保稅款的徵收,該局將對其財產(不動產或車輛)辦理禁止處分,一旦欠稅人須處分其房屋或車輛時,因欠稅未繳,將無法過戶移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倘欠稅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得對抗請求等之事由,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將金錢支付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時,該分署得因該局之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不是擔任公司負責人,亦可能因股東或董事身分而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受限制出境後,欠繳稅款雖經強制執行,致賸餘欠稅款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須繳清全部滯欠稅款,始可解除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