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留意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併境內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申報扣抵境外所得於所得來源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扣抵時應特別注意該境外所得是否取自我國所得稅協定締約國?如是,應確認該筆所得於該國可否適用租稅協定減免稅規定,以正確計算可扣抵稅額。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人力派遣業務之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公司給付關係人之利息支出,由國外母公司於當年度同額補貼列報收入,免納入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不當列報利息費用,獲取租稅利益,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 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公司列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