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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報繳疑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境外電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國內公司、商號及機關團體者,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個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達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網路發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外出購物減少,看準宅經濟商機,個人想透過網路交易輕鬆當老闆之餘,也要注意相關稅賦規定。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已達4萬元,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還要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處罰鍰。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承租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旅宿業者取得悠遊國旅獎助款,應報繳營業稅

為振興觀光產業促進國內旅遊,鼓勵國人留宿國內旅宿,增加在地消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政府自本(111)年7月15日起,推出悠遊國旅個別旅客住宿優惠活動,提供符合資格之國人從事旅遊之獎助。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宿業者所取得前揭獎助款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