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對於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於年底期末評價時,依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乘以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如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應就短漏報部分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王小姐來電詢問,其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最近收到國稅局通知,該商號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因為是發生在朋友擔任負責人期間,其會不會因此被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達3次者,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10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併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並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之份數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而係就其盈餘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短漏所得額,仍應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