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所得查調服務,減少民眾蒐集及保存所得扣繳憑單之困擾,惟須注意的是,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資料清單僅供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民眾要詳細查對確認,如果有其他未列在所得清單上的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倘未申報而導致逃漏所得稅,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納稅義務人仍應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產生之所得,係屬繼承人之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例如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於其死亡後繼續租與他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該租金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借款予個人收取的利息,雖然不會有扣繳憑單,也不屬於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的查調範圍,但仍應併入收取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合建契約取得房屋租金補貼,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開學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子女在外求學,無論是入住學校宿舍,或在外租屋,該租金支出皆可於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請注意保留相關文據,才能有效合法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資金調度使用之借貸,如有收取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給付人不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如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惟夫妻若因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而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