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聞稿 111年度解散或停業等營利事業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李馨怡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2022 年 9 月 5 日
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而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李馨怡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