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近日出售A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事後卻聽到同樣出售該公司股票的友人表示,其買受人並未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張先生對此感到不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代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並於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至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是對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行為課稅,買賣公司股票,一旦買賣契約成立,出賣人繳納證券交易稅之稅捐債務即已成立,且經代徵人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縱嗣後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合約,原已成立之稅捐債務並不因此消滅,出賣人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近來接獲股票發行公司來電詢問,公司因辦理減資,以現金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並辦理註銷,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避免因內容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臺南林先生來電詢問,哥哥將甲公司未上市股票讓售給弟弟,為避免紛爭,雙方正式簽訂買賣契約書,且經確認股票係經銀行簽證發行,屬有價證券,已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但前去甲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