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進出口

進口人支付第三方之權利金及報酬,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應計入完稅價格

臺北關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將其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近期該關查得某日系品牌零售商因不諳申報規定,未將支付進口貨物之權利金計入完稅價格申報,經該關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逾新臺幣2,000萬元。

進口貨物與合約不符須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進口者,應及時向海關申辦獲准,始得免徵關稅

高雄關表示,邇來有進口人向海關報運進口貨物1批計2項,皆為相同貨物,第2項貨物申報單價卻遠較第1項低。經審核發現,係由於先前進口之貨品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賣方於本次無償補送進口人,惟因進口人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辦,該關遂按第1項貨物單價核估該項貨物之稅費。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憑會計師盤點資料認列銷貨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全球化營運的拓展,通常會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物運送到國外發貨倉庫,接到訂單後,就可迅速從發貨倉庫出貨。透過國外發貨倉庫銷售貨物時要特別注意,列報實際的銷售價格,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收入及盤點存貨。

進口原料加工成品出口,請正確申報統計方式及標示產地

高雄關表示,邇來屢有業者詢問統計方式「02」與「81」應如何申報,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如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符合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要件,是類貨物申報之報單類別為G5,統計方式代碼為02;倘外貨復運出口或外貨加工後未達實質轉型之出口貨物,其報單類別為G3,統計方式代碼為81。

大麻相關製品是毒品,未經許可進口小心觸法

關務署臺北關表示,近年來因跨境網購興起,國人使用網際網路即可自各家電商平台進行比價、瀏覽及付款下單進行跨境購物,導致個人進口貨物案件量大增;惟各國針對進口貨物屬性及管制規定不一,常有國人因不諳相關規定而不慎觸法;例如進口含藥成分之保健食品(需以藥品列管,需取得衛生福利部輸入許可或同意文件)或進口應施檢疫之動植物相關貨品等,更甚者為進口含大麻萃取成分THC(四氫大麻酚)相關產品;倘進口人違反相關輸入規定,海關均依法移送相關單位處辦。

進口「陶瓷產品」未經焙燒或焙燒溫度未達800°C以上者無稅則第69章之適用

高雄關表示,海關進口稅則第69章之「陶瓷產品」,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第69章總則之詮釋,主要由黏土、矽土質與熔點高之材料(諸如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石墨或其他碳)及部分黏著劑(諸如耐火土或磷酸鹽)所組成。上開原料磨成粉狀加入少量液體黏著劑製成糊漿,經擠出、壓製或模造成型,並經乾燥及焙燒而成,又焙燒是指經800°C或更高溫度燒製。部分陶瓷製品,未經焙燒或僅為了樹脂硬化,促進水合作用,或為了去除水份或其他揮發物之目的,其加熱溫度未達800℃,不符本章章註1所稱經過燒製者,此類物品即不包括在第69章。

臺北關籲請業者報運貨品出口,應依規定正確申報產地

臺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又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如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之。倘經查獲出口貨物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者,將逕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第3款規定,檢送相關事證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