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有將保單變更要保人,應依規定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上約定的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如父母不幸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免徵遺產稅。又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111)年10月6日剛過世,去年9月時父親有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他,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因資金需求,於今年初將該股票出售,則該股票是否還須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如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繼承人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免逾期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會同繳納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

被繼承人遺產租與他人使用,自繼承開始日起之租金為繼承人之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產生之所得,係屬繼承人之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例如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於其死亡後繼續租與他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該租金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