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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要注意發票開立方式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近來接獲反映,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不瞭解開立憑證的規定,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注意對外交人員之免稅流程,依規定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外交部對前開機構、人員會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供其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營業人應給予零稅率之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