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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者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正確使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普及化,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為確保民眾能順利取得雲端發票,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民眾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店家不得拒絕。

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平台存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動企業e化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該局持續配合財政部推動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保障買受人接收、查詢及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