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始行出售者,屬於成屋交易,房地持有期間應自所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非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於107年12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該屋109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留意年度中如有預售房屋期間所產生之推銷費用及管理費用,其中推銷費用應遞延列帳,並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而管理費用係基於一般行政管理工作所發生之費用,與促銷行為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性質不同,無須遞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房市熱絡,帶動預售屋市場交易,營業人如將所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應依轉售價金的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有民眾於預售階段買入而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較低稅率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