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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化部核准之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自110年5月21日起,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可向該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