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種為核定稅捐處分,如核發繳款書、核定通知書及罰鍰處分書等,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種為非核定稅捐處分,如納稅義務人申請調閱資料、免用統一發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變更稅籍登記等事項時,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而有不服時,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資救濟,免再踐行復查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繳稅困難的納稅義務人,財政部有提供延期或分期繳稅的紓困措施,以協助民眾紓緩資金壓力渡過難關。不過,須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記得按期準時繳納延期或分期稅款,以免導致必需要一次全部繳清剩餘稅款,使政府紓困美意大打折扣,白白喪失權益。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