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免稅土地之應收價款,如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等原因致不能收回,或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而發生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費,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有營利事業申報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鉅額呆帳損失,惟營利事業催收之存證函未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以致無法認列呆帳損失,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因商業活動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無法收回者,可能會發生呆帳損失,如銷貨應收帳款可能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的應收款項也可能產生呆帳情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的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