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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者,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