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如為我國已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我國來源所得,得依相關所得稅協定,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核定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 CFC)制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投資外國公司認列投資收益課稅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因個人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如為新臺幣100萬元(下同)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未達100萬元者,則免計入),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如超過670萬元時,即應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投資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該海外公司以其累積盈餘分配股利,該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申報海外所得,計算申報及繳納個人基本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倘有經營跨國貿易,縱其交易模式係於接到境外客戶訂單後,直接請境外第三方供應商將貨物運交境外客戶,貨物出貨端與收貨端均不在境內,營利事業仍應就該境外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合併境內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報該相關境外所得,將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