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聞稿 贈與不動產,須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其中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贈與不動產依法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李馨怡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202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