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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請核准延期繳納稅捐,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相關法規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稅捐,經核准,稅捐繳納期限雖延後,但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