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滿6年,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如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相關問題。
本(1)日媒體報導有關臺北市政府所稱「該市就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一律折減房屋課稅現值50%,係依據財政部賦稅署105年8月4日函請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如考量溯及舊屋一併適用,對長期持有1戶供自住房屋者,應研議差異化稅基評定之配套措施規定辦理。」容有誤解。
財政部於今(26)日核釋預售屋買受人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下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屬所得稅法(下稱本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如贈與人非配偶,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但有民眾誤採贈與人原購入房屋、土地之價額作為取得成本,而遭補徵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並於110年7月1日推動房地合一稅2.0,針對短期交易房地適用較高稅率,以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惟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民眾出售自住房地繳納的房地合一稅,若符合重購租稅優惠條件,亦可申請退還或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原則上皆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交易的房地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因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要記得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是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此外,可減除移轉費用係為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未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即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