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且其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11)年5月1日展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出多項較常發生的違章案件類型,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