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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將銷售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中秋節摸彩品,應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惟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