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按該等交易損失之發生年度依序減除以前年度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應依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營利事業申報減除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者,稽徵機關除補徵稅額外,應就其短繳之自繳稅額,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及第123條規定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但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乃為國際潮流趨勢,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106年度起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之數以營利事業國內所得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上限,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其計算公式為:「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新品所取得的退稅還減徵之稅屬新品之成本之減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者,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置新車成本之減少,應列為該新車成本之減項;如於次年度始提出退稅申請,則列為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

營利事業買賣境外基金的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營利事業福利金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增加或當年度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支出比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始得免納所得稅。因此,當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依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或當年度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支出比率。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宜注意應否併計員工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應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