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聞稿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李馨怡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202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