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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所得查調服務,減少民眾蒐集及保存所得扣繳憑單之困擾,惟須注意的是,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資料清單僅供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民眾要詳細查對確認,如果有其他未列在所得清單上的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倘未申報而導致逃漏所得稅,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被繼承人遺產租與他人使用,自繼承開始日起之租金為繼承人之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產生之所得,係屬繼承人之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例如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於其死亡後繼續租與他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該租金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私人借貸取得之利息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資金調度使用之借貸,如有收取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給付人不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如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

提醒您!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