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聞稿 總分支機構間應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調撥,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李馨怡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