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父母贈與兒子股票,已申報贈與稅,辦理過戶登記時需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