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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輔導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111年1月1日起,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