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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沙租稅協定自111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沙烏地商工總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沙租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起生效,並自111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沙烏地商公司如對我國境內公司提供服務,或我國境內公司對沙烏地商公司提供服務所取得之報酬,如符合「臺沙租稅協定」適用規定,得自111年1月1日起申請適用該協定第7條第1項有關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