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財產移轉給子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基準,當年度累計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顯著低於公司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予他人,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以出售價格低於公司資產淨值之金額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贈與之財產須辦理移轉登記,雖加計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李小姐來電詢問,她用自己的資金替兒子購買不動產,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者,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必須在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該受贈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贈與人會被追繳贈與稅,即使只有部分面積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仍將遭追繳整筆土地原免徵的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贈與契約,因契約效力之爭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贈與人需移轉贈與標的所有權予受贈人,因此種情形須俟法院判決確定,始能確定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贈與稅申報期間,應於判決確定日起算,於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贈與房地之財產價值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並辦妥贈與稅申報,如死亡時尚未辦理過戶,股票仍屬被繼承人所有,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之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該財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民眾來電詢問,受贈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要補繳贈與稅嗎?
民眾詢問,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可否免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