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表示,進出口人因報單申報錯誤,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只要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考量國際疫情未見趨緩、國內出現零星社區感染案例,且酒精原料進口價格續處高點,為持續充足防疫物資,確保醫療機構與民眾供需無虞,仍有協助廠商降低進口成本必要。為持續充足防疫期間藥用酒精原料之物資供應,財政部業依關稅法第71條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自111年2月27日起為期6個月,繼續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降幅為法定稅率之50%,並視國內防疫情形及供需狀況滾動檢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部分民眾常透過快遞貨物及國際郵包進口自用藥品,關務署提醒,少數感冒、咳嗽、止痛及安眠等藥品成分含有可待因(Codeine)、二氫可待因(Dihydrocodeine)、佐沛眠(Zolpidem)、特拉嗎竇(Tramadol)、麻黃鹼(Ephedrine)、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或甲基麻黃鹼(Methylephedrine)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列管毒品,海關查獲未依規定進口者,因涉違反該條例刑事犯罪行為,均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民眾進口自用藥品不可不慎。
財政部統計處以報關實務為統計基準 展開研究 獲得以下我國出口變化概況,詳情參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