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來電詢問,因父親於111年5月15日過世,名下遺有房屋1棟,尚有未繳納之房屋稅新臺幣(下同)12,000元,已於同年5月31日由家人繳納,申報父親遺產稅時,該筆稅款能否作為遺產稅之扣除額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父母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幣(下同)123萬元,免徵遺產稅。所謂父母,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即被繼承人之本生父母,或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登記由他人收養者則為養父母,其他如為被繼承人之繼父、繼母則無父母扣除額之適用。
為便利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訂定「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同年12月1日起生效,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被繼承人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提供遺產稅跨局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
林先生來電詢問,父親去世前3個月曾贈與1筆土地予母親,該筆土地是否須併入父親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惟如投保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其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財政部自本(111)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試算服務),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遺產種類單純之案件提供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下稱試算書表),經民眾確認試算內容無誤,線上登錄或簽章寄(遞)回國稅局,即完成遺產稅申報。截至5月底,民眾申請該服務已近3萬件,符合試算條件近2萬件,占6成5以上,頗受外界好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因建築法規而設置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繼承人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雖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