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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當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時,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繼承國外遺產,繳納該國之遺產稅,得在限額內自應納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繼承人應將被繼承人所遺留在境內外全部財產申報遺產稅,惟國外遺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自我國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其於領取抵價地前死亡,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並非土地,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如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其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除該筆保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外,原則上其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農業用地,應檢具農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檢具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