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其列報之支出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產創投抵辦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投抵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其資格條件及研究發展活動事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規定,且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其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在一定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營利事業就110年度之房地交易損益,請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又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進一步於110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房地合一稅2.0)。有鑒於稅制變動,營利事業於110年間如有房地交易損益,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因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辦理申報,房地交易所得不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