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詢問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是否要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繳款方式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致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所得計算,是將各項應申報收入減除藥品、材料等成本及業務所產生各項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而前述收入項目大致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負擔收入、掛號費收入及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例如門診自費收入)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1)年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三項稅制、二項稅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仲介人,替交易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無論承租人是營業人或個人,均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因承租人有無填報扣(免)繳憑單資料而有不同,倘民眾涉有漏報情事,將依法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之免稅額時,尚不得以該子女失業、無收入或正在補習準備考試,作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理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